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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民法院与黄湖洲、黄海腾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人民法院,黄湖洲,黄海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湖洲,男,1997年9月20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黄海腾,男,1996年1月5日生,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湖洲、黄海腾罚金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做出(2017)吉02执9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湖洲、黄海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下列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湖洲、黄海腾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湖洲、黄海腾负有继续履行(2014)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