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上海名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上海名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泽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361号原告:张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峰。被告:上海名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玲。被告:任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上海名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