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69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三道岗镇宝山村宝山屯。被执行人:田某,男,1981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依兰镇南教委小区*号楼*单元***室。于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0000万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对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的账户冻结外,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形,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已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