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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贺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289号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七里坪社区何家组。法定代表人:陈容。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平,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接官亭社区大坡组大坡巷6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5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贺建江,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建江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文亚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苏湘慧书 记 员 张 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