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思恩与贺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思恩,贺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袁思恩,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贺显刚,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立案执行的袁思恩申请执行贺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贺显刚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547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负担执行费4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金沙县西洛街道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本院已裁定提取该款以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现该款尚未拨付,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