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成金与上海磬爵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成金,上海磬爵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成金,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磬爵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加猛,总经理。上诉人田成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磬爵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成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成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田成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晶审判长  汤征宇审判员  陈显微审判员  邵美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