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辖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煊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煊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华祥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姜,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煊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祥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上诉人四川川润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煊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煊洋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华祥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9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川润公司在一审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定性错误,并非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川润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煊洋公司的诉请及在案的现有证据,本案系煊洋公司在为川润公司及华祥公司办理“印尼Ketapang项目”的项目产品从中国上海经海运出口至印度尼西亚坤甸并在吉打拜交货的货运代理事务时产生的费用纠纷,属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系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川润公司和华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与煊洋公司对合同履行地做出过约定,而煊洋公司与川润公司又均确认未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过合同履行地,结合煊洋公司的诉请和合同性质,涉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煊洋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海系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川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川润公司负担。川润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先后确定两个不同案由,说明本案诉争法律关系不确定;煊洋公司要求川润公司支付款项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债务转移,故本案案由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煊洋公司的诉请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煊洋公司根据其与华祥公司签订的印尼KETAPANG项目保温材料运输服务合同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华祥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煊洋公司主张其与华祥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煊洋公司又根据川润公司书面承诺在华祥公司不付款的情况下代垫相关货运代理费的事实,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川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煊洋公司针对川润公司的主张,系在煊洋公司与华祥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纠纷的基础上,川润公司承诺对货运代理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代为垫付,系债务的加入。煊洋公司要求川润公司承担的债务仍是货运代理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也不存在诉争法律关系不确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货物从上海港出运,上海系合同履行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川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子龙审判员 高明生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