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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7074欧凌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074号被执行人欧凌志,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淘宝网店工作,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欧凌志违法所得6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凌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欧凌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欧凌志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欧凌志生产、销售假药案追缴违法所得6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欧凌志违法所得6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