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斌文与攸县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文,攸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044号原告:王斌文,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教育局,住所地:攸县东城新区发展中心主楼10楼。负责人:胡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江,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斌文与被告攸县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斌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斌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斌文负担。审 判 员 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约晨书 记 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