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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欣与张守利、河南大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欣,张守利,河南大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双诚风机厂,韩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673号原告:赵欣,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涛、范一帆,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利,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河南大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6201292M。法定代表人:李栋科。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双诚风机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谷阳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78043589J。负责人:殷小龙。被告:韩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赵欣与被告张守利、河南大起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双诚风机厂、韩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赵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免预交153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赵欣负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海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