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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柯盛贵与���慧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盛贵,陈慧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4098号原告:柯盛贵,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慧琛,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柯盛贵因与被告陈慧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诉辨主张已体现于庭审笔录,证据材料已附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日,被告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偿还三个月利息18000元(即偿还利息至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6月16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4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慧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柯盛贵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4元,由被告陈慧琛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季胜审判员  周芽淋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伟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