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陈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陈骥,黎燕云,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主要负责人:李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锦军,��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黎坚,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陈骥,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建设路白屋一巷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03198201040334。被执行人:黎燕云,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平浪村平簪一组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11198602270026.被执行人: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润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陈骥、黎燕云、广西梧州粤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骥、黎燕云没有履行生效的(2014)苍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骥名下有位于梧州市新闻路393号第5幢3单元1202房一套,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院认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处置,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