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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凯、张玉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凯,张玉环,袁冰冰,张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磊,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环,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冰冰,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馆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翰,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馆陶县。上诉人张凯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环、袁冰冰、张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原审庭审时张玉环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张凯一审提交了与张玉环的电话录音。原审认定不能证明张凯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属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志鹏审判员  王一民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