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清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李泽贵、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泽贵,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清申2号申请人李泽贵,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章、唐晓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泽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泽贵与被申请人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系1996年10月28日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8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27日,公司股东为李泽明及李泽贵。现股东之一李泽贵向本院申请对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工商部门正常登记的商事主体,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故在公司未解散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本院强制清算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李泽贵对被申请人云南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迅审判员 白 皓审判员 饶丽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