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加仁诉杨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仁,杨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488号之一 原告:刘加仁 被告:杨生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仁与被告杨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启军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