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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艳博与王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艳博,王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雷艳博,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伟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422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雷艳博与被执行人王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伟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雷艳博借款本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军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艳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艳博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雷艳博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7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