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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杨霞与陶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陶志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602号原告:杨霞,女,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陶志伦,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杨霞与被告陶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邓 均人民陪审员  邹代华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