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向凤坤与黄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凤坤,黄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159号原告向凤坤,男,生于1964年9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黄先燕,男,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向凤坤诉被告黄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凤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凤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