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文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文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文,梁文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文,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昌泰盛世花城。被执行人梁文陕,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生,陕西省华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丰泉建材市场。曹文文申请执行梁文陕健康权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文陕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文陕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曹文文也未提供具体下落,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梁文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文文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曹文文案件款159227.45元、案件受理费1989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