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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8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丁国富,丁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8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92788。法定代表人陈硕。被执行人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义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48581。法定代表人丁国富。被执行人丁国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苏园,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丁国富、丁苏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2执8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