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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文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5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文华,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吴文华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1082民初2554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证券。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户的证券代码为002713,证券名称为东易日盛的资金账户内人民币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