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21民初413号原告: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象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和春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元,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原告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同被告郑勇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云南金马集团丽江大研农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耀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