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2016)鄂01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书义务,并支付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9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91元及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13986.5元。但被执行人石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3986.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