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乾龙沈孟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乾龙,沈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沈乾龙,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沈孟军,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沈乾龙与被执行人沈孟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3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