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973号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32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70457889A。法定代表人:陶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艳萍,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广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