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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桂芝与郭强、王英、郭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芝,郭强,王英,郭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296号原告:张桂芝(曾用名张影),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郭强,男,33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英,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与郭强系夫妻关系。被告:郭长文,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张桂芝与被告郭强、王英、郭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桂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桂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