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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中聪、梁雪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聪,梁雪敏,覃干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中聪,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梁雪敏,女,1989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覃干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王中聪与梁雪敏、覃干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雪敏、覃干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中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雪敏、覃干有支付履行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雪敏、覃干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到有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梁雪敏名下,本院已查封,待找到车辆才得处置。本案目前无直接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雪敏、覃干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中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雪敏、覃干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中聪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