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满毅、李伟等与天津盛世佳杰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毅,李伟,天津盛世佳杰商贸有限公司,李佳,苑继杰,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971号之一原告:张满毅,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李伟,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盛世佳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澄江路淦江东里15-4-201内01室。法定代表人:苑继杰。被告:李佳,女,198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苑继杰,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法定代表人:吴波。原告张满毅、原告李伟与被告天津盛世佳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佳、被告苑继杰、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满毅、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毅、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6.5元,由原告张满毅、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人民陪审员 杨俊荣人民陪审员 孟宪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莫 荻书 记 员 杨 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