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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雷雪梅、李兴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雪梅,李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雪梅,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李兴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宁化县,现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雪梅与被执行人李兴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雪梅以其与被执行人李兴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424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巫凌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