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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庚申请执行杨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庚,杨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庚,男。被执行人:杨聪祥,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52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杨聪祥应给付陈庚钢筋款4988元。因被执行人杨聪祥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人陈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聪祥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宝       宽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进  辉   (  兼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