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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398号原告:胡某男,1964年4月9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