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398号原告:胡某男,1964年4月9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