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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礼振与俞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礼振,俞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民初1809号原告:雷礼振,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芬,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佳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雷礼振诉被告俞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朱贤红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礼振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艳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佳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礼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8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系经营电器的个体户。2016年8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00元并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将200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当天出具借据给原告,借据载明借款数额、利息及逾期还款等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但被告借款后,却未按约定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俞佳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约定如有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另约定,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在内的催款费用。原告承诺每月1号归还本息6700元整及利息至2019年7月29日还清。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自2016年10月起未归还任何借款本息,故此纠纷成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据、分户明细对账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并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且本案借据明确约定由被告方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车旅费300元不属于律师代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佳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佳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礼振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俞佳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礼振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雷礼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45元,由被告俞佳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贤红人民陪审员  朱桂寅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震婕代书 记员  陈伊杰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SHAPE*MERGEFORMAT?????PAGE?4??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