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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雨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伍元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雨江,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申请执行人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雨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湘02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颜雨江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98237.85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雨江在宁乡县玉潭镇中央领域有房屋一套,本院现已查封,但暂不宜处置。现因被执行人颜雨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