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成春与王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6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成春与被执行人王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吉0122民初字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等计36277.00元,执行费44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字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字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