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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舞阳县鹿庄村鑫源养殖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环境保护局,舞阳县鹿庄村鑫源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舞阳县舞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121005787738X。法定代表人李朝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春旭,舞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舞阳县鹿庄村鑫源养殖场。经营场所:舞阳县北舞渡镇鹿庄村。负责人李红卫。申请执行人舞阳县环保局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舞罚决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内容。2017年9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舞阳县环保局认定:当事人舞阳县鹿庄村鑫源养殖场畜禽养殖废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舞阳县环保局于2017年2月6日作出舞罚决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壹万元整罚款。”。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缴纳罚款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环保局作出的舞罚决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振东审判员  吕国银审判员  王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峥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