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铜成与崔俊杰、郭金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铜成,崔俊杰,郭金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白铜成,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崔俊杰,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郭金晶,女,汉族,住介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俊杰、郭金晶银行存款258776元(其中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文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