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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亚龙湾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伟宏、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亚龙湾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伟宏,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咸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亚龙湾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伟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伟宏,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居民,系潘伟宏之妻。本院在执行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亚龙湾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潘伟宏、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6月7日以(2016)湘0623执3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岳阳亚龙湾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一幢,现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睿审判员  张新鹏审判员  刘中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永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