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杰与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923号原告:高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城西新城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苟国华,公司经理。原告高杰与被告新源县安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高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