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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世礼与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礼,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728号之一原告:陈世礼,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刚,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世礼与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陈世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世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世礼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