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世礼与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礼,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728号之一原告:陈世礼,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刚,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世礼与被告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陈世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世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世礼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