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文珍、王叶斌等与范仁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珍,王叶斌,范仁浩,李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600号原告:朱文珍,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王叶斌,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楠,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仁浩,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欣荣,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珍、王叶斌与被告范仁浩、李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珍、王叶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珍、王叶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珍、王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4元,减半收取计3667元,由原告朱文珍、王叶斌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