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深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坤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森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坤泰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坤泰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深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坤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坤站村烘干塔、大米加工机、厂房,经拍卖烘干塔已卖出,厂房被另案申请人接受以物抵债,大米加工机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晓娜审判员 于 祥审判员 吴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宿晓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