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与史海涛、杨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史海涛,杨梅,员秀英,史玉洲,秦冬宾,苏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6467480-9。法定代表人崔燕红,行长。被执行人:史海涛,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杨梅,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员秀英,女,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史玉洲,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秦冬宾,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苏晶晶,女,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周庄支行申请执行史海涛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周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7月24日以(2015)修执字第3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史海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5000股,(帐号为28×××18),但被执行人史海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史海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5000股,(帐号为28×××18)。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