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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康卫元与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麦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卫元,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麦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958号原告:康卫元,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孙章村北旧文王路南。法定代表人:葛麦熟。被告:葛麦熟,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康卫元素被告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麦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卫元撤回对被告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麦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康卫元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