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聂其科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51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其科,男,1998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其科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其科及其辩护人陈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聂其科伙同谢军福(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麻石路27号出租屋,撬门进入306房,将被害人郑某放在房内的现金3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聂其科伙同谢某(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社区水果批发市场,撬门进入徐记水果行,将被害人徐某放在抽屉里的现金4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聂其科伙同谢军福(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塘厦镇东兴大道南21号中国体育彩票店内,趁被害人许某一人在店内,尾随许到店铺后面,掐住许脖子,威胁许交出财物,后将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1600元抢走。许某被抢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于2017年4月26日4时许在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长浦村牌坊公交车站路段将聂其科、谢某抓获。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起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鉴定书,苑某新等证人的证言,许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聂其科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聂其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聂其科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聂其科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并非犯意的提起者,涉案金额不大;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已取得抢劫案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其科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聂其科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了其对聂其科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其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聂其科还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对被告人聂其科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聂其科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及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聂其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其科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许某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聂其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其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聂其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郑珍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徐细勇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