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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金江公寓业主委员会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李新华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金江公寓业主委员会,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李新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4261号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江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沈定天、张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徐佐旗,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告:李新华,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江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李新华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江公寓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并调整诉讼金额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虹口区金江公寓业主委员会撤诉。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华 琴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