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省牧旺农牧有限公司、唐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省牧旺农牧有限公司,唐梁,陈利,唐胜前,唐云靖,唐其军,肖继秀,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2段66号。负责人:陈海波,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牧旺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中天镇普照村村委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唐梁,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梁,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陈利,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唐胜前,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唐云靖,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唐其军,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肖继秀,女,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肖玲,女,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牧旺农牧有限公司、唐梁、陈利、唐胜前、唐云靖、唐其军、肖继秀、肖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胜前、唐云靖、陈利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12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乐至县房权证字第20XXXX、20XXXX-1、20XXXX-2)。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2016)川2002执6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唐胜前、唐云靖、陈利共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123号房屋(产权证号:乐至县房权证字第20XXXX、20XXXX-1、20XXXX-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