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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新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新锋,许慧玉,李高飞,张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44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人民保险大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623363。法定代表人:胡宇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荣、林斯奕,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屿后南里17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255207。法定代表人:李新锋。被申请人:李新锋,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许慧玉,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身份信息如上。系许慧玉的丈夫。被申请人:李高飞,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张爱霞,女,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新锋、许慧玉、李高飞、张爱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860号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新锋、许慧玉、李高飞、张爱霞名下价值1859355.9元财产。现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忠泰(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德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账号35×××66)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