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某某只履行50000元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岳某某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证券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尚有80000元的债权及利息未能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齐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