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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大路、刘营等与赵崇民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陆,刘营,赵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刘大陆,男,汉族,绛县。申请执行人刘营,男,汉族,绛县。被执行人赵崇民,男,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刘大陆、刘营与赵崇民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