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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孔繁敏与敖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敏,敖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652号原告:孔繁敏,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敖宏梅,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闫继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敏诉被告敖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孔繁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繁敏以与敖宏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繁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繁敏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想